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南方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8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1民初2152号 |
案号 |
(2020)桂0921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方琼于2018年3月29日签订的编号524602181861661《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梁方琼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给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含罚息)的计算方法:截止2019年9月6日,结欠利息人民币53572.36元;从2019年9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方琼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法计算];三、被告黄宪南、广西南方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梁方琼、黄宪南名下位于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101号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容国用(2010)第17100163、17100164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容房权证容县字第00019854号、00019855号)的财产范围内对第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2019)桂0921民初2149号、2150号的抵押担保债权[登记证明号:容县他项(2015)第0701号、房他证容县字第1500002033号、桂(2017)容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279号]优先受偿后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2元,由被告梁方琼、黄宪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时间 |
2020-0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宪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217086538750 |
登记机关 |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容县容州镇城西大道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