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幸健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782********4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6411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32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明犬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9922.54元,并分别自2019年5月24日起以15794.58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4日起以6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4日起以6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26日起以970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5日起以31227.96元为本金按2020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幸健松对上述判决确定被告明犬英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被告明犬英、幸健松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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