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21********00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民初39号
案号
(2019)冀02执4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北京中晟海洋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3897万元,并支付截止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1441589.71元。另以389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给付之日止支付罚息、复利(复利以贷款实际到期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罚息以贷款实际到期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张浩、王静亚、程龙、时久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张浩、王静亚、程龙、时久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57.9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和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迁安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张浩、王静亚、程龙、时久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2-26
发布时间
2019-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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