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5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426民初2978号
案号
(2019)闽0426执1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18)闽0426民初2978号原告:林玉辉,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坑村林厝37-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玲玲,福建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法定代表人:蔡世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世梅,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埔头园(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1号风荷苑2座701单元)。被告:陈贻钧,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埔头园(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环路1号风荷苑2座701单元)。原告林玉辉与被告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林玉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共同向林玉辉支付款项3,935,098.53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日,林玉辉与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为合作经营木材加工涂装项目签订《木材加工涂装合作经营合同》一份,约定:林玉辉负责筹集被告生产经营中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资金(保证叁佰万元人民币内的生产经营运转,包括车间存货、出柜未回笼以及采购资金),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水电费及税费等费用由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在合作经营内,林玉辉按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指定的订单需要支付原材料及辅助材料资金至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账户或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由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购员郑仙妹负责采购。林玉辉支付的资金回笼方式为:出口每柜货物时,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林玉辉支付此柜匹配货物所采购生产经营资金金额即林玉辉投入的生产采购资金的70%,剩余30%资金在要货物出柜日后30日支付。利润分配方式为:按出柜匹配货物的采购金额,每采购金额120,000元,林玉辉分得利润10,000元,利润每月结算一次,在出柜后60日内付清。合作经营期限为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如果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货物采购资金及利润分红的,林玉辉有权终止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支付林玉辉所有投入生产经营资金、利润分红及因违约行为给林玉辉造成的损失。合同签订后,林玉辉按合同约定垫付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中所需原材料、辅助材料的采购资金,但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按约向林玉辉履行义务。2018年2月6日,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合作经营期间的款项进行结算:林玉辉为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采购货物总金额为21,395,478.93元,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付给林玉辉的利润为1,782,956.58元;出柜后,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付给林玉辉购买材料款为2,464,555.94元和利润1,782,956.58元。结算后,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仅向林玉辉支付部分款项,经林玉辉多次催讨,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于2018年4月6日共同向林玉辉出具《承诺书》一份,确认:截止2018年4月6日止,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尚欠林玉辉款项4,146,845.65元未付,并承诺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付清所有欠款。此后,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仅向林玉辉支付欠款211,747.12元。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尚欠林玉辉款项3,935,098.53元未付。经林玉辉多次催讨,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都未支付。三位被告拒绝支付欠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林玉辉的合法权益。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辩称,对林玉辉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由于目前经济困难,请求给予一定期限偿还货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结欠林玉辉款项3,805,098.53元及该款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同意于2019年5月10日前向林玉辉支付款项3,600,000元,林玉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前被尤溪县人民政府或国土部门土地收储或征收的,则自签订收储或征收协议之日起,林玉辉有权视该3,600,000元债权为已到期,申请强制执行;三、若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未能按上述第二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或2019年5月10日前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资产被申请拍卖的,则林玉辉有权按上述第一项明确的结欠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的债务按先付息后还本的方式抵扣)。案件受理费38,281元,减半收取19,141元,由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蔡世梅、陈贻钧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新苗 二○一八 年 十二月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廖尚流 书 记 员 韩智霖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9-06
发布时间
2020-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蔡世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677537960XE
登记机关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