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6********0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721民特14号
案号
(2021)赣0704执8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钟健与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签订的7份《赣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编号分别为:20150401542、20150401492、20150401548、20150401557、20150401563、20150401562、20150401545。商铺座落于章江新区g19城央一品3、4号楼。二、因当时成交的价格明显过高,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上述商铺的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小写:¥35265280.00)变更为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肆万伍仟贰佰肆拾柒元整(小写:¥28545247.00)。申请人钟健已支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叁仟伍佰贰拾陆万伍仟贰佰捌拾元整(小写:¥35265280.00),现申请人钟健按变更后的价款应为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肆万伍仟贰佰肆拾柒元整(小写:¥28545247.00),二数相减后,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陆佰柒拾贰万零叁拾叁元整(小写:¥6720033.00)给申请人钟健。三、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退还购房款合计人民币陆佰柒拾贰万零叁拾叁元整(小写:¥6720033.00)给申请人钟健,并同意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款日止。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按以下时间逐步退还:1、在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壹佰伍拾元整(¥1500000.00);2、在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整(¥3500000.00);3、在2020年4月30日前归还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4、剩余本金和利息在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所有归还的款项均先扣息再扣本。如以上任意一笔款项到期未付,逾期支付部份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且即使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相应的款项,申请人钟健承诺在2020年10月30日前不得就本调解协议所涉债权采取除进行司法确认以外的诉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立案执行、查封、冻结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梁斌、申请人唐晓岚的财产、存款等)。2020年10月30日之后,申请人钟健可采取以上措施。四、申请人赣州国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央一品》项目所交在各银行的按揭保证金,如在上述还款日之前保证金性质改变,可提前扣划,所扣划的款项可根据约定归还时间顺减。这笔款直接优先偿还给申请人钟健,不受上述还款期限及限制诉讼措施的约定约束。五、申请人梁斌、申请人唐晓岚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