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江光雾山温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9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984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江光雾山温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9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92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以5万元为限)。二、被告南江光雾山温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万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莘塔支行,账号:10543601040000142)。如果被告南江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元,由被告南江光雾山温泉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请汇入以下指定账号;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502886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已交上诉费凭证提交我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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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922309383118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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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双元村一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