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群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1********8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24民初4727号 |
案号 |
(2021)浙0324执34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向群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饶晓刚经济损失共计154132.85元;二、驳回原告饶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1元,减半收取计2155.5元,由原告饶晓刚负担464元,由被告向群珍负担169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