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代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01********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1826民初116号
案号
(2021)川1826执4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芦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王代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学洪货款27060元,并以270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张学洪自2014年6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学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代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11
发布时间
2021-11-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