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84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51民初3189号 |
案号 |
(2019)沪0151执33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7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租金782,760元、2018年1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218,744元,合计1,001,504元(支付方式: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租金355,800元,于2019年8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141,540元,于2019年9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租金326,960元,于2019年10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期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177,204元),其余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期间租金355,800元,则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绿地”崇明新都会二期房屋租赁合同》及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均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三、如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起以1,001,504元为基数,就未支付部分钱款提前一并申请执行;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4元,减半收取计6,907元,由被告上海凌一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原告上海锦策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已先行垫付,被告于2019年7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9年6月14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20-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凌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358453135H |
登记机关 |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县团城公路7380弄1号1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