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02********2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84号 |
案号 |
(2016)鄂0102执1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利息(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的利息为5,000元;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5,00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如被告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有权对被告陈琴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街1019号当代智慧城三期A·B栋1层01、02、03、05、08、09、10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出债权金额部分归被告陈琴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清偿;四、被告段军、陈琴对被告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835元、邮寄费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47,155元由被告武汉丰鑫泰贸易有限公司、段军、陈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7-20 |
发布时间 |
2016-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