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603民初2268号 |
案号 |
(2018)皖0603执1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借款本金106万元,利息49495.32元,自2016年5月20日按其所欠本金以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有权对被告王英、张磊,王金侠、吴斌用以抵押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B2-68幢503(房产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4005033、14005034号)、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闸河路广场西1#105(房产证号:淮房地权证相山区字第14004844、14004845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被告王英、张磊、王金侠、吴斌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王琴、王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琴、王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负担4985元,被告淮北市汉享食品有限公司、王琴、王英、张磊、王金侠、吴斌负担13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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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徐荣松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578549040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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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