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51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合民二初字第00605号 |
案号 |
(2016)皖01执2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8809600元及其利息317145.6元(自2014年6月18日开始,以欠款本按为基数,按月千分之十二暂计算至2014年9月8日止,款清息止)。 二、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40480元和原告安徽辉隆公司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80000元。 三、被告吴少宁对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送达费用390元,由被告福建浩伦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吴少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10-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少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705100423L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31层 厂址:晋安区西园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