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义市回郭镇振兴铝合金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70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49687号
案号
(2016)京0105执13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振兴铝合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信达旺(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三万七千五百元; 二、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振兴铝合金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信达旺(北京)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三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巩义市回郭镇振兴铝合金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6-08-16
发布时间
2016-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邵根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81170480633J
登记机关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巩义市回郭镇柏漫村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