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717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崂民二初字第366号
案号
(2016)鲁0212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涛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169600元; 二、被告张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利息(该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4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三、被告青岛德通起重机有限公司、徐西娥、张育水对以上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张旭追偿; 四、驳回原告宋涛对被告青岛德通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宋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03
发布时间
2016-05-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徐西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胶南市泊里镇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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