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5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大民初字第87号 |
案号 |
(2015)大执字第01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万元;二、被告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297661.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8日,此后利息以尚欠借款4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黄强提供抵押的他项(2013)第3030号项下的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一村63幢507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被告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被告三明市兴达盛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牌信用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四、被告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海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杜明、陈加强、李晋、陈勇、黄强、陈梁、阮受各、肖秀淋、吴枫、詹春联、陈爱兰对被告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海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杜明、陈加强、李晋、陈勇、黄强、陈梁、阮受各、肖秀淋、吴枫、詹春联、陈爱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在权向债务人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25元由被告由被告福建中顺贸易有限公司、喜来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融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海岚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岚股份有限公司、杜明、陈加强、李晋、陈勇、黄强、陈梁、阮受各、肖秀淋、吴枫、詹春联、陈爱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5-12-11 |
发布时间 |
2016-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加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4007335941250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三明市梅列区崇桂新村92幢11层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