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86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308号 |
案号 |
(2016)粤1972执4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吴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318.25万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普力贸易商行(李志坚)。 二、限被告吴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1318.25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6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28日起、以1714332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6日起、以5468168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且各笔应付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对应的该笔货款本金的金额为限)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普力贸易商行(李志坚)。 三、限被告吴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货款46835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3月6日起计至2013年5月14日止)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普力贸易商行(李志坚)。 四、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被告吴志辉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普力贸易商行(李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399元,由被告吴志辉、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04 |
发布时间 |
2016-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任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600186243237Q |
登记机关 |
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路4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