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年东民初字第01377号 |
案号 |
(2016)京0101执63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与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 二、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支付截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一千三百六十六万五千六百四十元七角五分,并按每日八千八百零四元三角八分的标准支付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及系列补充协议解除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按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向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支付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四、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支付电费五十六万一千八百二十三元三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五、被告高学柱在一百五十三万四千二百一十九元九角三分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 300元,由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负担22 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72 000(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形成时间的鉴定费15 470元,由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印章真伪的鉴定费14 270元,由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人调取材料费8446元,由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红都广安商业发展中心负担(已交纳);鉴定人出庭费4216元,由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万方白金酒店有限公司、被告高学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学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11-09 |
发布时间 |
2017-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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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琚跃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745462867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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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