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嘉兴英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7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02民初2034号 |
案号 |
(2017)苏1202执19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英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00元、律师费损失8225元,合计308225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嘉兴英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92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元,合计6012元,由嘉兴英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5924元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垫支,嘉兴英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付款时一并给付江苏华厦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泰州市财政局;③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④账号:201101040058888;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25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恩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01307317328J |
登记机关 |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嘉兴总部商务花园57号楼308-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