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4509号 |
案号 |
(2017)苏0211执2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庆达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价款575918.75元及违约金28623.8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庆达玻璃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800元,由原告无锡庆达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8元,由被告江苏金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6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2-19 |
发布时间 |
2017-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沈宏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00695549568W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