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37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12民初1373号 |
案号 |
(2016)粤0112执2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胡中友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中友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8860.07元; 三、驳回原告胡中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9元,由原告胡中友承担5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承担1350元,被告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承担63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公司、绥中县大钱柜运输车队于本判决生效即日迳付前述款项给原告胡中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8-23 |
发布时间 |
2016-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景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421683745588D |
登记机关 |
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绥中县新兴街2段1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