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连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1********74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新津民初字第816号 |
案号 |
(2016)新津执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连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亚雄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900元,由被告李连军承担,此款原告陈亚雄已垫付,被告李连军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发布时间 |
2016-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6)新津执3号 |
立案日期 |
2016-01-04 |
执行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