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旭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4********8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崇州民初字第890号 |
案号 |
(2015)崇州执字第00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谢洪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崇阳分理处商汇通信用卡本金197603.52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利息、滞纳金及费用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刘旭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4-12-25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