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国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721********1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721,民初1511号判决书
案号
(2016)吉0721执21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前郭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张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1‰给付利息,逾期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扣除已给付的利息)。 二、第二被告国蒙、第三被告张昭辕、第四被告杨立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时间
2016-1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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