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洪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4********2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1127民初713号
案号
(2016)浙1127执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景宁畲族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李洪丹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10-18
发布时间
2016-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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