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洪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84********2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1127民初713号 |
案号 |
(2016)浙1127执5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丽水景宁畲族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李洪丹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0-18 |
发布时间 |
2016-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