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桂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5********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208民初4249号 |
案号 |
(2018)冀02执93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桂燕给付原告河北友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6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的月还款296700元,并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利息以64087.2元为限)。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被告高喜龙、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2元,减半收取3356元,由被告刘桂燕负担。被告高喜龙、被告唐山市开平区星光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4-24 |
发布时间 |
2018-05-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