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2********3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22民初3495号 |
案号 |
(2017)辽0122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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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志阳、曹萍于本判决时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迟秀荣货款91,24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二、被告张志阳、曹萍对上述欠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被告张志阳、曹萍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辽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04 |
发布时间 |
2017-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