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丽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2********3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411民初2379号 |
案号 |
(2019)辽0411执2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威、封丽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丽平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至欠款偿清日止,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被告刘威、封丽阳已偿还利息23万元应在计算利息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刘甦新、刘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袁丽平、孙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袁丽平负担436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7434元,此款原告未预交,待执行回款后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威、封丽阳共同负担5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5-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