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63X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491民初1924号 |
案号 |
(2019)鲁1491执7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石贤荣与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签订的《锦华金融大厦预定合同》及石贤荣与德州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签订的《锦华金融大厦写字楼委托经营合同》于2018年11月21日解除。二、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返还石贤荣购房款255684元及利息(以25568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德州锦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前支付石贤荣租金255684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51136.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以89489.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以140626.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以178978.8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以217331.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5568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四、山东德通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19-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史庆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40075352663XQ |
登记机关 |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3999号锦华物流公司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