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宫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2********6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沙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辽0204执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宫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4209.17元和罚息2008.39元,并自2015年1月1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标准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宫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律师费4131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宫伟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金家街17-2-13-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480元、保全费486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2-25
发布时间
2016-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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