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杰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64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36号
案号
(2014)阳春法执字第002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树贵、连小利100000元)、第四项(驳回原告李树贵、连小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黄昌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李树贵、连小利损失共计443722.68元,钟杰丽在177489.0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变更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陆建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李树贵、连小利损失192452.58元;  四、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2元,由李树贵、连小利负担1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480元,由黄昌炎负担6700元,由陆建锋负担3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9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527元,由黄昌炎负担2848.3元,由陆建锋负担1220.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4-03-24
发布时间
2014-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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