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洪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6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3237号 |
案号 |
(2020)湘0421执10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邹洪辉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县西渡镇兄弟陶瓷店货款20,000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资金利息,直至该款付清时止。 如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82.5元,由被告邹洪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