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国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2民初13669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4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借款本金 1 578 820.11元、利息300 470.86元(截至2017年2月21日)及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李金国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金国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追偿; 三、被告郑密连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郑密连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追偿; 四、被告陈玉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玉章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追偿; 五、被告黄兰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兰金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追偿; 六、被告宋国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宋国凯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追偿; 七、被告陈丽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丽金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1 714元,由被告陈金洪、被告吴艳萍、被告李金国、被告郑密连、被告陈玉章、被告黄兰金、被告宋国凯、被告陈丽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时间
2019-08-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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