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96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423民初828号 |
案号 |
(2019)辽0423执14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清原满族自治县乾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万元。二、被告姜雪军、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袁伟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时间 |
2020-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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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姜雪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423719674663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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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原镇清河路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