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6401********643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宁0104民初4575号
案号
(2019)宁0104执39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伍岩峰租金292598元、保证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5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通和汽车城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时间
2019-09-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晓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774919643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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