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182********6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7688号
案号
(2020)浙0603执1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绍兴霆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5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7月8日止的利息16887.23元(含罚息、复利),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 二、高辉、刘成芳、陈娇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绍兴霆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9元,依法减半收44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320元,合计7805元,由绍兴霆洋进出口有限公司、高辉、刘成芳、陈娇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4-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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