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詹建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2526********6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丽缙商初字第01151号
案号
(2016)浙1122执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丽水缙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詹建华归还原告缙云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16748.27元,并支付从2013年8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8‰计算的利息,于2015年12月底支付250000元,2016年7月底和12月底各支付250000元,2017年7月底支付300000元,同年12月底支付266748.27元及利息。 二、被告张敏娅、陶晓丰、丁君芬、杜岳琴、詹建丹对前项款项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1-07
发布时间
2016-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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