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臧丽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3********6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4842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27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臧丽红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欠款消费本金77,350.25元; 二、被告臧丽红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止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7068元、滞纳金8052.02元; 三、被告臧丽红自2016年10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77,350.2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 上述第一至三项中被告臧丽红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640元(含案件受理费184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臧丽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9-08
发布时间
2018-09-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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