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荆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5********69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05民初18816号
案号
(2019)豫0105执206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硕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大道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月7日为22427.97元,之后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郑州硕神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海大道支行律师代理费8700元; 三、被告潘平均、田书英、郑州沃威商贸有限公司、荆伟、陈秀英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1元,减半收取5555.5元,由被告郑州硕神商贸有限公司、潘平均、田书英、郑州沃威商贸有限公司、荆伟、陈秀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9-19
发布时间
2019-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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