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商初字第01165号 |
案号 |
(2016)苏1181执2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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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超、朱勇、蒋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截止2015年4月1日尚欠原告到期透支本金20011.61元、未到期透支本金59994元、透支利息972.93元、滞纳金515.64元,合计81494.18元,被告朱超、朱勇、蒋红梅还应继续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5年4月2日起至本金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 二、被告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苏L53L22号机动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38元,由四被告负担(原告同意该款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23 |
发布时间 |
2016-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