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陇川县鹏欣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331********JE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522民初6262号 |
案号 |
(2019)豫0522执1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河南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川县鹏欣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购销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 二、被告陇川县鹏欣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通洋公司剩余货款530100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还清); 三、被告赵博庆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101元,减半收取4550.5元,由被告陇川县鹏欣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博庆负担。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陇川县鹏欣硅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博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28 |
发布时间 |
2019-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行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3124MA6KL4JE70 |
登记机关 |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户撒乡平山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