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燕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81********7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211民初4080号 |
案号 |
(2018)闽0211执1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颜燕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连福偿还借款164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6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赖连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5-02 |
发布时间 |
2018-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