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尤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25********75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67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2015)盘法派民初字第167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龚尤波、赵富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黄志刚借款本金人民币25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6511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龚尤波、赵富梅、梅明全共同负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16-01-11
发布时间
2017-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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