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明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7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05民初933号 |
案号 |
(2018)闽0505执17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明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尚欠原告庄水森借款38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庄水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时间 |
2018-12-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