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侯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04********8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202民初4286号
案号
(2019)辽0202执54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侯凯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2979.23元;二、被告侯凯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21204.61元、费用2083.45元;三、被告侯凯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收费表》约定的利率标准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7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侯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12-05
发布时间
2019-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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