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4********8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02民初5779号 |
案号 |
(2017)辽0202执28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侯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367.47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计算方式:分别自2015年3月1日、3月29日、4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分别按照10321.08元、10455.25元和10591.17元的年利率24%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680元(含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侯凯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9-12 |
发布时间 |
2018-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