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101********0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云0102民初1849号 |
案号 |
(2019)云0128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5月24日止,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171100元,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按照编号874015ECD03003《银行承兑合作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2017年5月26日前,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为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代偿尚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的借款本金4900000元;三、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上述借款本金4900000元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及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路坤、 高红芬、林振丰、韩伟、蒋承樟、黄伟萍免除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保证责任,且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同时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的一切保全查封措施。至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再向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四、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清偿完毕上述借款本金4900000元后的90日内,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需将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本金归还给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代偿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参照编号874015ECD03003《银行承兑合作协议》计算;五、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前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圆通支行清偿截至2017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171100元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被告昆明市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路坤、高红芬、林振丰、韩伟、蒋承樟、黄伟萍对利息、罚息、复息1171100元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路坤、高红芬、林振丰、韩伟、蒋承樟、黄伟萍的一切保全查封措施。六、案件受理费46948元,减半收取为23474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84500元,由被告云南汇仓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路坤、高红芬、林振丰、韩伟 、蒋承樟、黄伟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云0128执1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执行法院 |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9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