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武县升力傢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915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23民初556号 |
案号 |
(2018)鲁1723执恢1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武升力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 999 999.77元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利息61 366.79元。 二、被告成武升力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 999 999.77元的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成武振兴公司、李顺修、李爱娟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最高额保证范围1 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成武振兴公司、李顺修、李爱娟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武升力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行成武支行对被告成武升力公司所抵押的财产厂房/钢结构(面积:13 040.23平方米)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2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首先从抵押变现所得中扣除,不包含在200万元余额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 290元,保全费人民币5 000元,共计28 290元,由被告成武升力公司、成武振兴公司、李顺修、李爱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26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爱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23661374915L |
登记机关 |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武县九女集镇开发区(五岔路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