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02********101X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003民初2436号
案号
(2019)豫1003执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游生偿还借款71320元及利息。 二、被告肖洪仓、龚平在被告潘登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再由被告肖洪仓、龚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肖洪仓、龚平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登追偿。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登、龚平、肖洪仓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时间
2019-05-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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