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0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8)豫1003民初2436号 |
案号 |
(2019)豫1003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游生偿还借款71320元及利息。 二、被告肖洪仓、龚平在被告潘登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再由被告肖洪仓、龚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肖洪仓、龚平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登追偿。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潘登、龚平、肖洪仓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29 |
发布时间 |
2019-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