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11********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丰刑初字第02169号 |
案号 |
(2016)京0106执72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彬已退赔至法院的人民币五万元按被害人损失比例分配后发还被害人王利民、薛殿梅人民币四万二千四百三十六元,发还被害人康宇人民币七千五百六十四元;责令被告人杜彬继续退赔被害人王利民、薛殿梅人民币六万六千九百六十四元,退赔被害人康宇人民币一万一千九百三十六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11-10 |
发布时间 |
2016-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