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722********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923民初148号 |
案号 |
(2019)新2923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儒与被告邢勇及第三人河南宗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确认,第三人至今尚欠原告柴油款251000元,原告欠第三人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43200元。 二、第三人河南宗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分四期向原告张儒支付柴油款,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32814元(含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计2814元),于2019年6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50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27800元,于2019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43200元;原告收到2019年9月15日款项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第三人提供270000元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各方就本案所涉争议再无任何纠纷。 三、第三人河南宗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须承担违约金23000元,原告张儒可就违约金及剩余货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 四、若原告张儒于2019年9月15日前足额收取210614元货款及案件受理费后,未按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向第三人河南宗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提供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剩余43200元货款与43200元税款相互折抵,原告与第三人债务两清;若原告申请执行前未提供270000元的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原告申请执行时须从执行标的中扣减43200元税款;五、被告刑勇对上述第三人河南宗圣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油款、诉讼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库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